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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画院介绍
北 京 宣 和 书 画 艺 术 研 究 院
简 介
宋·宣和年间,宫廷设立了体制完备、创作严谨规范的画院体系,促使书画艺术空前繁荣,创作出大量传世的艺术经典和书画臻品,这一时期的艺术成就对后世的书画艺术影响深远。重温经典,振兴传统书画艺术,北京宣和书画艺术研究院秉承这种严谨的创作理念,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于2016年在北京正式成立,成为北京市具有研究资质的六家艺术研究院之一。
宣和书画艺术研究院积极响应国家“一带一路、文化先行”方针政策,以传播中华传统文化艺术,弘扬华夏文明,展现中华书画风貌,促进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发展为宗旨,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贯彻科学发展观,依法开展各类艺术活动,打造“宣和”文化品牌。立足北京,面向全国,辐射全球,以中华传统文化为纽带,拓展书画艺术新途径。
书画院以书画创作及学术研究为主体,以展览、推广、收藏为主要业务范围:
一、创作研究:写生创作、学术研讨会,笔会交流、报刊杂志宣传、建立艺术人才信息库。
二、展览、媒体宣传:承办国内外展览、书画大赛、人物专访、视频制作、海内外网络推广、3D艺术展示。
三、培训:书画艺术培训、书画评论、名人交流、名师点评。
四、销售推广:宣和书画商城、环球文化收藏网、各地分院。
五、收藏鉴定:名家名作鉴定,收藏有潜力的中青年书画艺术家作品。
六、慈善公益:联合中华志愿者在线、环球公益在线组织举办各类公益活动。
本院已在国内建立多家分院和写生基地,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和好评,在书画界树立了良好的口碑。本院通过媒体推广及相关团体活动,向国内外推介了大批优秀书画人才,成功打造出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书画名家。
本院将遵守国家宪法及政策法规,以中华传统文化为桥梁,加强对外艺术交流,广结善缘,凝聚海外华人爱国之心,让中华优秀的书画艺术走向世界,成为联系海内外各界人士的纽带和桥梁。
与时俱进的北京宣和书画艺术研究院正积极探索更为高效的运营机制,并朝着更加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的方向前进,努力打造成为文化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典范。
北 京 宣 和 书 画 艺 术 研 究 院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 称:北京宣和书画艺术研究院(以下简称为本院)
第二条 本院是文化部门主管的艺术类社会团体。2016年6月,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正式成立,是北京市具有研究资质的六家艺术研究院之一。本院以弘扬中华书画艺术, 展现中华书画风貌, 促进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发展为宗旨。自成立以来,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依法开展各类艺术活动,推崇高尚的艺德艺风,兼容中西,广泛联谊国内外艺术家及书画爱好者,通过学术研讨、艺术交流、书画展览、学术讲座、开展书画艺术活动进基层、文化惠民及公益活动等多种形式,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二章 主要业务
第三条本院立足北京,面向全国,并辐射全球。加强与海内外书画界交流,提高书画艺术团体的综合实力,积极组织会员开展书画研讨、写生创作、艺术交流活动,采取网络推广、视频制作等多样化形式,为书画家提供自我展示的宣传平台和优质服务。
第四条 积极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密切联系,共同推进文化产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本院设院务委员会(简称院委会)、理事会、艺术委员会(包括:山水画学术委员会、花鸟画学术委员会、人物画学术委员会、书法艺术委员会、油画艺术委员会、民间艺术委员会、书画评审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篆刻创作委员会、对外交流委员会、艺术品鉴定委员会)。
第六条 本院实行院长领导下的集体分工负责制。院长主持召开院委会讨论决定人事发展、院委会委员的聘请、章程修订、年度计划及大型项目实施方案等重要事项,重大决策由院委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 本院下设会员部、展览部、外联部、销售部、教育培训部、文化产业部、公益慈善部、网络推广部、影视文化中心等机构;另设有书法、山水、花鸟、人物、油画研究室。各部门须遵守国家法律并依照本院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章 会员
第八条会员分单位类会员和个人类会员。
单位类会员包括: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本院批准设立的分院,写生创作基地,教学实践基地等,根据申请,院委会审议通过,可接纳为单位会员,具备相关条件的可成为理事单位。
个人类会员包括:省、市级以上书法家协会会员,美术家协会会员,从事书画教育、理论研究工作的老师和研究人员,遵守本院章程,愿为书画艺术事业繁荣发展做贡献的艺术工作者,由本人申请,经院委会审议批准,即可成为本院会员。
第五章 理事
第九条遵守本院章程,积极支持本院建设及开展活动,并具有一定实力和社会影响力的个人或企事业单位的代表,经推荐,并得到院委会审批通过,由院长核准,方可聘请为本院理事。
第六章分院、写生创作基地、教学实践基地
第十条为加强广大书画家和艺术家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本院在全国各地和国外设立分院、写生创作基地和教学实验基地。
第十一条申办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固定办公场地在200平方米以上。
3、有良好声誉和群众基础,具有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者。
4、有开拓和创新精神,愿为书画艺术家服务。
第十二条经批准成立的分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院章程,团结当地书画家及会员,并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本院支持、帮助并负责指导各分院的工作,重大事项及活动须报本院批准后实施。
第七章 组织纪律
第十四条书画院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本院的规章制度。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成员,须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本院无关;对违反本院章程、规章制度,或损害本院声誉的成员,经理事会讨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十五条 经费来源:海内外各界团体组织、个人、理事单位的资助或捐赠,政府资助,书画艺术品的经营流通,核准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及其它合法收入等。本院资产必须执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院委会的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章程由北京宣和书画艺术研究院院委会讨论通过,其解释权均属本院院委会。
北京宣和书画艺术研究院
2016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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